第一篇:在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为打造“今日**效率”提供纪律保证
----在全市行政问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把行政问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市委、市政府对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和行政负责人问责制高度重视。从今年4月l日,全市行政问责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市委
、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行政问责 工作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反映较好,促进了上半年我省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全省上下共同努 力的结果,达到了开局良好,运行顺利的目的。但是,从全省实施行政问责的整体情况看,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有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和部门被动应付缺乏工作主动性,开展工作靠上级推动,行政问责工作没有真正展开;有的单位追究责任不到位,存在着有责不问的现象;有的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落实制度不力,没有形成长效机制等等。对此,必须下大力气加 以解决。
(一)推行行政问责实现**科学和谐发展的必要要求。等四项制度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推行行政问责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培养廉洁高效行政队伍,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本质要求;
(三)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理念,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政府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要;建立行政问责就是以刚性的措施,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运行,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通过对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不仅可以惩戒和教育违反者本人,而且可以教育其他行政主体,使其引以为戒,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再次发生。
(四)推行行政问责是增强行政实践责任意识,认真、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责,促进公共行政意识从单一行政管理向提供综合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变,建设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和权责一致的行政文化和行政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
省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办法6个多月以来,各级政府和监察部 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行政问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 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刚才永东同志也作了全面的分析,我认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问责工作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质量还 需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6个多月来开展行政问责工作取得的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 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行政问责工作力度,确保行政问责工作扎 实稳步深入推进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要加大问责的力度。行政问责制是以责任为核心,把权力与责任挂钩,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行 使行政行为和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 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 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从最近中央对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 事件和河北三鹿奶粉事件问责的领导级别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推进行政问责的工作力度。省委、省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制 的态度坚决、决心坚定,对此,大家有目共睹、感受深切。各级 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问责制的执行力,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于符合问责情形的任何事项、不负责任的任何干部, 无论是谁,无论职位高低、政绩大小,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敢 于问责,一追到底,既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领 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做到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必到底。 通过责任追究,不断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级行政机关的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和学风,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要突出问责的重点。从问责对象来讲,要始终坚持抓 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权贵统一、权责对等是行政问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起主要作用的是行政负责人。党和人民 赋予各级领导干部重大权力,同时各级领导干部也负有对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 ……此处隐藏10107个字……失的。
(三)对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利用管理权和审批权索、拿、卡、要,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费不出据的。
(四)不认真执行上级指示、决定,对交办的重要事项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或完成,导致政令不畅,影响县政府全局工作的。
(五)对于招商引资项目,不按规定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实行审批代理制,造成招商引资项目流失;或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严重损害经济环境行为,处置不当,使投资经营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导致投资者撤资的。
(六)群众举报或企业法人代表投诉,经查证属实,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声誉的。
(七)巧立名目,变换手段,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或他人收取赞助费的。
(八)不按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或者无法定依据附加条件办理有关事项的。
(九)其他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不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权限、程序执法的;
(二)不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五个阶次(轻微违法、轻度违法、一般违法、严重违法、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处罚,随意执罚的;
(三)借执法为名,到企业或休闲娱乐场所乱作为,或利用其特殊身份索、拿、卡、要和消费强行打折的;
(四)罚款不出据,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违反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的;
(五)拦路设卡,无故扣车扣船,不能确保“绿色通道”畅通的;
(六)在办案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导致冤假错案,被有关部门撤销的;
(七)因工作不主动,协调不及时,导致上级主管部门来本县区域规模企业执法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行政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对有关责任者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检查中工作不认真、不过细,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问责责任划分
第八条行政问责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应首先对所在单位行政“一把手”进行问责。
第九条批准人批准的事项,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人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因领导干预或决策失误,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行政“一把手”负直接责任,持相同意见的人员负间接责任。
第四章行政问责的种类和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警示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辞退或者解聘;
(八)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项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2人以上(含2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不良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责任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二)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拒不纠正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接受宴请、参加其提供的娱乐活动等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退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章行政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行政对象的问责,由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提出,报分管领导批准,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再由县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问责对象的调查、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县监察局负责人同意,对需要问责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经初步调查认为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对问责对象的行为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问责的依据告知问责对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问责对象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县监察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报有关领导批准,对问责对象作出给予问责、免予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六)将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九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被问责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专职从事社会团体工作的行政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属垂直管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行政问责除第十四条的第(一)、(二)款由县监察局实施问责外,其余的第(三)、(四)、(五)、(六)、(七)、(八)款的问责,由县监察局提出建议,按所属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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